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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微信小程序、官网、微信下单表示认可并遵守本《电子运单协议》。

2、您同意遵守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星)隐私政策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同意城市之星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的规定处理您提供的运单信息。

3、城市之星为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使用保密运单。城市之星会对您托运时在下单系统录入的信息予以保存。对于保密运单所隐匿的信息,您同意以城市之星系统所查询的内容为准。

4、您确认,在您因工作需要使用本服务时,您已充分获得您工作单位的授权,并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5、您在托运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城市之星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查验、身份信息登记,如果您是受他人委托托运,还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托运人应准确填写本单,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价值等必要情况;托运人应对所托运的货物按照行业标准妥善包装,使其适合运输。

7、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托运人应在交货时完成或委托承运人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证件。

8、托运人不得托运或者在所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因违背此约定造成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托运人须双倍赔偿。

9、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并支付声明保价相应保费,发生货物灭失、损毁,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损毁或灭失,按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声明价值;保价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托运人未在承运人处办理货物保价运输的,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按照灭失、损坏货物所对应运费的五倍赔偿。

10、凡因本单或与本单有关联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无法派送的托运物,若您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您承担。

12、若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未付清费用的,城市之星有权留置托运物,留置后您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个月(自揽收货物之日起计算),但托运物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您或指定付款人仍未付清费用的,城市之星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城市之星为行使留置权所支出的费用和保管费,再偿付拖欠城市之星的费用;如有余额,可根据您的要求汇至您指定的账户。

13、城市之星会以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发送的产品/业务介绍、推广促销信息及其他商业性信息。您不同意继续接收以上信息,可以通过短信或拨打城市之星客服热线方式退订。

14、您选择回单返还服务时,若因城市之星原因导致签收回单毁损、灭失的,城市之星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免费提供一次回单返还服务作为赔偿。

15、城市之星物流代收货款《风险须知》

15.1、代办费:按代收货款额的5‰收取,具体按公司相关规定收取。

15.2、货款交付:提货必须先付款后提货,如需变动,需待委托单变更后方可提货。

15.3、到款时间:受委托人在收货人提货后5个工作日内会将代收款项汇入收款人的指定帐户。

15.4、明确帐户:发货人要保证收款人的帐户填写正确,否则发生意外损失,由委托人自负责。

15.5、有效期限:此单在开具20天内有效,否则将自动退回起运地,费用由发货人承担。